新闻列表 >> 被保险业务员诱导购买保险是全额退保,还是退一赔三?
来源:简易诉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9日 14时5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保险等金融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处的“生活消费”应是一个广义、开放的概念,只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终极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即应适用该法。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作为个人接受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而金融领域存在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故金融服务原则上也应受该法的调整。保险公司推出的案涉保险产品应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既然保险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自然也可以适用第五十五条中的三倍赔偿。
另外,我对保险欺诈是否适用三倍赔偿的情况也进行了案例检索,还真找到了同类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6)苏民申5562号
只是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退一赔一,但是现在是退一赔三了,网上也就赔是按照现在价值赔,还是缴费金额赔,有的法院判决是现金价值, 有的是保费,这个也得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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